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的主要职能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扶贫方针政策,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战略规划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统筹编制国家和自治区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、物资分配方案,制定完善扶贫专项资金、物资的管理办法,监督检查扶贫资金、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提出、审核扶贫开发项目计划,组织、协调和监管扶贫开发项目。
(四)组织实施产业化扶贫计划,引导、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,协调管理信贷扶贫工作。
(五)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、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计划,开展科技扶贫,协调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工作;编制实施扶贫移民、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规划,组织重点区域扶贫开发,研究建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机制,指导贫困地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。
(六)组织协调并开展对口支援贫困地区、中央定点帮扶新疆、自治区定点帮扶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;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,协助有关部门向贫困地区引进人才、技术、资金和设备。
(七)开展与国际组织、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反贫困交流合作,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。
(八)制定新疆扶贫标准方案,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,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,负责贫困户建档立卡管理,配合开展扶贫审计工作。
(九)组织开展扶贫考核评价、扶贫经验交流、扶贫信息搜集、扶贫宣传工作。
(十)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。